河南梁祝故里维权纪实—续篇之初露端倪(连载)

发表时间:2021-05-18 18:50

(来源:泰山网标志.png泰安周刊2021年第5期追踪报道第20-21版

作者:李广畅



我们的报告文学《泰山石敢当的传人与梁祝故里的哀冤女生》经报社以《河南梁祝故里维权纪实》为题目连载发表后,在读者和网络群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对于推进朱爱玲维权案件的进行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李大哥按照你的盼咐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材料,汝南县法院立案庭后,立刻就给我办理了立案手续,只让我缴纳了10元的起诉费!”朱爱玲高兴地在电话里向我报告说

“呵呵,这就是报告文学的力量!”我高兴而又自豪地回答道。

朱爱玲的案子终于在法院立案成功了,但周毅丈夫翟留斌的再审诉状交到法院后也已经有些日子了,可至今还没有确定开庭的日期。我的心里依然是牵挂着。好在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泉沟法庭受理的李长征的那个山林承包合同案子经过开庭明确支持了我的观点,对方不同意调解,法官指出对李长征的投资要进行评估,做出价值认定,这样一来我们为李长征代理的案子等于是我们反败为胜了!我的内心才感到些许快慰!

“李总,您写的报告文学我看过了写得很精彩!一个朱爱玲的人事争议案例,竟让您洋洋洒洒写下了这么一部长达五六万字的报告文学,不仅结构严谨,而且语言丰富,真的是文采飞扬,可见您的写作手段之高堪称大手笔,文学功底之扎实令我佩服!我现在向您提供一个翟留斌与他前妻的真实故事,以便于您写一部更动人更有教育意义的报告文学!”我们《法治报道网》河南省联络中心执行总监、河南广畅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副执行董事、副总经理周毅通过微信向我邀请道。

“那好,我就用《流泪的洛阳牡丹》为题,再为你们撰写一篇报告文学吧!”我随机回复了周毅。

“我们期待着您的如椽大笔,也好帮帮老翟出一口压在心头多年的怨气!”周毅高兴地答道。

放下周毅的邀请表,又迎来了山东省临沂市费县的一家公司持股会的选举代表人李学文打来的电话邀请,他也要求我把他们公司改制前后以至于现在两派围绕公司权益之争展开的错综复杂的斗争事实写成报告文学《沂蒙山下的是非与罪恶》!

我这里刚放下李学文的电话,又迎来了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的一位复原退伍残疾军人的登门拜访。他叫孙凯是一位特级残疾军人着拐杖 拖着艰难的腿脚在他们的老村委书记孙山的搀扶下跟踉跄跄的走进了我们的办公室。他们向我反映了他们村的前任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从1997年任职到2017年间,从不公开账目利用职权强占村集体矿山资源非法采矿谋私,毁坏山林农田私自买卖村集体企业铸件厂,霸占村办煤井虚报冒领各项农业粮食补贴贪占上级拨发给村民的各种农业柴油、化肥补助,额外收取村民自来水安装开户费,利用电力部门榆横——潍坊1000千高压线塔位占用村土地贪污青苗补偿款和土地一次性赔偿款自肥,累计侵吞集体资财达到数千万元之巨!他还利用家族势力横行乡里,让其亲属承包经营村集体企业多占村集体土地,把好端端的村集体企业搞烂搞垮搞赔!更令人气愤的是,他还涉黑雇佣打手将对其有意见或不满意者大打出手!在2008年4月村委召开的一次理财小组会上这位也姓孙的孙氏村书记兼主任竟将原村妇联主任拳打脚踢一顿将其打伤住院!而这位村妇联主任招致一顿毒打的原因仅仅是因为向这位村书记兼主任询问了村修路拨款一万元的去向及手机费用的报销问题!还有更罪大恶极的事实:村民孙涛因向上级举报他的种种贪污问题,竞被他雇佣黑社会打成了重伤浑身两处粉碎性骨折!面对如此严重的刑事犯罪,这位财大气粗有权有势有关系的村党支部书记兼主任竟然掏钱私了,却没有受到任何刑事处分,镇党委也仅仅是给他了一个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

这位叫孙凯的民选村主任拿着一摆上访材料和村民签字按手印的联合告状信向我激动愤慨地讲述着!说到他想为村民谋福利办项目,由于这位孙氏原书记主任与政府某些领导的利益关系,竟然得不到支持!他每月享受国家发给他的残疾补助金5000余元,都用来补贴到村集体的事业上了!他告诉我说原先村委厚实的家底被他的这位前任孙氏老书记老主任败坏了个精光还背上了一屁股债!陪同他前来的前任的前任村书记孙继山也在一旁用颤抖的手愤怒地说:“李主任,说起我们村的前任这位孙书记主任的罪行。用你们文化人的用词真是罄竹难书啊!我们求您主持正义!我们代表全体村民请您为我们写一篇报告文学,为我们村民出出气!我们两个代表全体党员村民一辈子感谢!

听完了淄博市蒲松龄家乡来的这两位村民代表的讲述我的心情十分的沉重!

出于对党和人民的热爱出于对贪污腐败深恶痛恨,出于对文学的执著追求,我答应了他们的请求!《聊斋故里的正义与邪恶》!一篇报告文学的题目就这样应运而生了!

送走了他们刚想休息一下,又闯进了一个如花少女!她一进门就向我撸起了袖子,第一句话就是:“我求你帮忙打官司告我的父母借我的钱不还!我已经找过了150多个律师他们都不肯接我的案子,我想好了,如果您也不管,我就割腕自杀!”

啊这个女孩咋这样咄咄通人!关了达到自己的目的竟然苦苦相逼不惜自残!我顿生狐疑?这是怎样的一个女孩呢?是什么原因捣致了她这样偏执?“你多大了?”我问她

“22了!”

“从事什么职业?”我又问到。

“卖!”她把头一扬手一挥,大言不惭地蹦出了这样一个“卖”字。我立刻被她的这种直言不讳弄懵了!我们办公室的人也被她弄懵了!一个个大眼瞪小眼的看着我,示意我不让我管她的案子我在心里思看来这是一个有故事的女孩!

在听了她的一番苦诉后,我决定按救这个失足的女孩。我让我的妻子连夜开车把她送到了她的父母跟前。但想不到的却是遭到了这个女孩父亲的强烈反应,父女二人就像是一对仇家,冷言相向……我们饿着肚子做了大量的调查和工作最后才不得已又拉着这个女孩回到了城里。这时侯的女孩又破涕为笑一个电话约来了一个开着小轿车的小伙子。女孩捣出了一包女士香烟和那位男孩在我的办公室里吞云吐雾,谈笑风生!

望着女孩喜怒无常的样子,我陷入了沉思:这个女孩的变化.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我决定深挖其背后的故事以《被揉醋和自甘堕落的夜来香》为题写一篇报告文学来警示那些少不更事误入歧途的女孩,警示那些对子女疏于管理的父母,揭露那些贪图利益丧失人伦肆意践踏纲常的不法之徒!

以上连续四个报告文学的写作任务都在待着我去完成,但繁忙的法律维权工作通得我只能见缝插针地去干暂且放下这四个报告文学的写作计划不表,我们再来关注一下朱爱玲和周毅丈夫翟留斌的两个维权案子

经过了一段时日的等待之后,也许是因为年关将至的原因,汝南县人民法院给朱爱玲下发了开庭通知同时河省高级人民法院也给翟留斌下发了再审听证通知这两个案子只间隔了两天时间。我便带领律师急急赶往了河南先是准备在郑州进行的翟留斌的再审听证。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通是下午五点开庭结果因为等待听证的多,让我们一直等到晚上九点半才挨上号。直到夜晚十点二十分我们才听证完毕。导致我们当夜启程去往驻马店汝南县下榻宾馆的行程改签了又改签,虽然有些经济损失,我们并没有感觉到什么不悦。但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如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如出一的裁判却让我们大失所望!他们根本不考虑被申请人方对16.5万的购房首付款是否给予了翟留斌的说法先后有四种说辞自相矛盾的问题进行甄别!而是一味地以翟留斌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谭静书写了收据为由认定该笔款项给付了翟留斌!我们认为,这显然又是不妥当不符合客观事实的推断认定!这个案子如果不是谭静方先后三次的说法不一致又加上证人张平的说辞推翻了其前三次的说法,我们还真不好说翟留斌是否是收取了该16.5万元的款项!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此等的矛盾之中

隔日,即2020年12月16日下午15时30分进行的朱爱玲诉汝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汝南县罗店镇人民政府的劳动人事争议民事诉讼开庭,两被告各委托了一名律师出庭,朱爱玲方由我和另一名律师同时出庭参加了庭审。庭审是采取的质辩合一的形式。这次庭审又不尽人意,但却初露端倪!

一审法官总结两个审理要点:一是本案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仲裁劳动争议的审理范围二是原告请求是否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我方向法庭出示了汝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证实符合劳动人事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前必须经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前置条件,证实仲裁委以超出一年的受理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并没有以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为由不予受理该通知明确载明如不服可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证实我们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我们向法庭提交了朱爱玲的一系列证据:身份证复印件、河南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通知书(2001)驻汝人毕介字第020号高中等专科院(校)毕业生分配介绍信、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试用期或见习期满确定工资标准审批表2003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杨准和正常晋升工资档次个人审批表、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情况个人表

证实:

(1)原告朱爱玲在2020年10月19日,在汝南县人才交流中心查询得知,在2001年10月10日,原告在国际贸易专业毕业后,分配到罗店乡政府(二级机构)工作经1年见习期满合格后月工资合计580.7元,并在罗店乡企业办工作,在2002年定为六级职员,在2003年事业单位工资档次中定为六级职员一档在2003年2004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在2005年职务工资中定为六级职员二档此时的工资为640.7元但是原告却从未领取任何工资报酬,截至目前还未上岗。

(2)原告仍然是罗店乡在编正式事业人员,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被告应安排原告的岗位,并补发工资报酬、交齐社会保险

(3)原告在2020年10月19日在汝南县人才交流中心查询得知具体编制、工资等具体事项,为此,原告在2020年11月6日电请汝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并未超出受理时效。庭审中,我还着重讲了这不仅是单一的劳动争议,而是劳动人事争议!当年的人事局是管理干部的劳动局是管理工人的,后来两局合并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此将劳动仲裁院改成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干部和工人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被告方在庭审中却以“我们发现我们持有的原始档案与本案差距过大,无法完成答辩及质证我们申请休庭十分钟。”

再次开庭后对方却又提出了不公开审理的申请,当法官询问对方是否有证据提交时,对方代理律师却说不再提交证据!在庭审前期对方代理人明明说有证据提交现在却不提交了我方立刻发表质证意见:根据被告方明明有证据而不敢提交证据,所持有的档案与我方提交的原始档案不,又不公开审理,他们这是在刻意隐藏问题!对此我们有理由怀疑被告方存在顶替了原告的问题,存在着有人冒领原告工资的问题,被告方的档案与我方不相一致,说明被告存在两份当案……

次日,即2020年12月17日汝南县人民法院便出具了(2019)豫1727民初4839号民事裁定书,以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原告朱爱玲的起诉。

朱爱玲将该裁定通过微信及时发给了我我看后哈哈大笑:这是一个唐的裁定,一审法院马虎大意竟然连年号都搞错了!明明是2020年的案子,却打成了2019年的案子!我立刻通知朱爱玲准备上诉!同时我很快为朱爱玲写好了上诉状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9)豫1727民初4839 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指定再审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应属法院受理的范围,存在着对新法与旧法的衔接适用理解问题,而一审法院却使用法律错误,因而作出不属法院受理的错误裁定!

诉人是2001 年那个年代国家包分配安排的中专委培生(有上诉人一审提交的一九九七年河南省中等专业学校新生审批表证明朱爱玲系调剂委培生为证)。作为委培生概念是那个年代的特殊情况下形成的,有他的特殊时代性。

对于这个案件中委培生的具体工作安排与待遇,应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进行处理,一审法院在引用法律法规规定上使用了新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比如我们国家实行的计划生育法,过去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现在一对夫妻允许生两个孩,过去受处罚的不能用现在的法律来调整,再比如严打期间,那时判罪量刑畸重杀了头的也不能用现在的法律规定给予平反改判。

上诉人根据当时的国家政策已经由驻马店地区人事局分配到汝南县罗店镇乡镇企业办(二级机构),属行政事业编制人员。被分配后,罗店镇政府至今没有按照国家的政策给予通知和安排相关正式的工作岗位让其上岗,因而给上诉人造成了一审诉状中所称的状况,产生了上访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及诉讼。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现行法律不溯及以往,以往那个时代所发生的事应当使用那个时代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因而汝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使用了那个时代的法律法规受理了仲裁申请,并没有以新法规不子受理,而是以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而做出了不予受理通知,裁定书中明确载明申请人如不服不予受理决定的,可在本通知书送达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按照该规定在十五日内向一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人事争议之诉需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前置申请仲裁的必备条件,一审法院受理后审理却没有适用事发当时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在适用新法与旧法的衔接过程中有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旧法律规定来调整的权利。

人社部人发[1997]71号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

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膊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处理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上诉人的情形属于该款第一项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007年10月1日我们国家实施了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之前,我们国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均是使用的人社部人发[1997]71号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2011]88 号人事争议处理规定。那时候发生的事情就应当适用那时的法律法规,现在发生的事情就应当适用现在的法律法规,法律不潮及既往。

关于上诉人朱爱玲的劳动人事争议,法院在庭审中应该适用人社部人发[1997]71号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2011]88号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之第一项的规定进行。而一审法院却抛开了这项规定而和被上诉人一方误导适用了[(1)原告朱爱玲与被告罗店镇人民政府之间的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据此,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本案中,被告汝南县罗店镇人民政府为国家行政机关,系机关法人,不属于事业单位,本案争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范围。(2)原告朱爱玲与被告汝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之间的纠纷问题,原告诉请的理由主要是原告的编制属于该被告管理,显然依据原告的理由,该纠纷也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上诉人的情形不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上诉人虽然是行政事业单位的事业编制人员,但没有按照公务员序列管理,罗店镇人民政府属于国家行政机关系机关法人不属于事业单位不假,但根据人社部人发[1997]71号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2011]88号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上诉人的当时时发的劳动人事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适用当时该律的调整范围,而不是现时时发的劳动人事争议,因而就不适用现时的公务员法和更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芳干问题的规定》的调整范围!因此说,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二、一审法院没有按照法律程序查明事实,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一审法院因本案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问题所困,只在程序上围绕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而作为重点,却在被上诉人已表明有证据提交而又不提交证据反驳的情况下没有对事实部分进行深入细致的审理。

一审在庭审过程中法官总结本案要点: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答辩,本庭归纳焦点如下1本案是否属于劳动争论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仲裁劳动争议的审理范围;2、原告请求是否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既然法官已经总结了本案审理要点是两项,那么仅因第一项在还没有价出判定的情况下就对第二项弃之不守是不负责任也是不符合审判程序规则的!无论是法官根据新法《人事争议处理规定》还是旧法《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都一样规定:处理人事争议,应当注重调解,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在庭审中对于一审法官和两被上诉人之间围绕本案劳动争议和为什么告汝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问题做了阐述:本案审理的不仅仅是劳动争议而是劳动人事争议,原来的干部管理属于人事局管,工人的管理属于劳局管现在两局合并为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简称人社局),人社局负责管理上诉人的人事档案,罗店镇政府是用人单位列两被告是正确适格的况月诉人的社保和人事安排都需要人社局来办理相关手续。

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均没有提出证据进行反驳应视义对上诉人一审时提供证据的认可!对没有安排正式上岗的事实的认可!也就是对上诉人仍然属于被上诉人罗店乡在编事业人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应安排上诉人的工作岗位并补发工资报酬交齐社会保险的事实的认可!

被上诉人方在一审时只是对上诉人的出生年月身份提出异议,认为此朱爱玲与彼朱爱玲不是同一人。上诉人的在一审提供的证据: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试用期或见习期满确定工资标准审批表,该表中上诉人的出生年月为1981年10月15日,而上诉人的身份证出生年月是1979年9月28日,两相核对确实存在着出生年月的不一致。但这个问题的形成责任在被上诉人方,因为该表系被上诉人方单方填写而装进上诉人的人事档案袋里的因而上诉人方在庭审中提出了被告方是否有两个朱爱玲的问题,同时提出有理由怀疑上诉人的行政事业编制工作岗是被被上诉人方的领导以职权非注挪给她人冒名顶替工作岗位和冒领工资的问题!

上诉人被分配到罗店镇人民政府乡镇企业办后,罗店镇人民政府根本没给上诉人按照正式编制安排上岗,何来的档案中的实习期考核?何来的工资定级6级一二档?从2001年到2005年1月这期间的工资达到了事业编制相当于副处级待遇,如此之高的工资被谁领取了?又是谁在冒用上诉人的名义在实习上班晋级?这个中问题都是一审法院在审理时应该查清的事实审!

在庭审过程中,在庭审前半部分两被上诉人的代理律师明确表示有证据提交,而经过庭审发现双方所待有的档案证据材料存在差距过大的问题,因而提出休庭10分钟,他们二人出去商量回来后要求不公开审理,并又矢口说没有证据,不再提供证据!这显然是在故意隐藏事实,从而印证了上诉人的起观点和事实的正确性!上诉人有理由相信被上诉人违法安排她人顶替了上诉人的正式工作岗位,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权利,剥夺了上诉人的工作权利,给上诉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一审法院理应让其当庭提交手头证据以便于查清事实,而却没有行使权利,没有追究被上诉人已构成妨碍诉讼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存力着涉嫌刑事犯罪!根据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如发现有刑事犯罪行为的,法庭应依职权提交公安部门进行刑事侦查,而没有行使该权利的属于程序违法是不作为!

一审庭审中,由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方产生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上诉人涉访,造成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设防不予配合,因而上诉人的代理律师亦无法调取其在被上诉人处的全部档案资料和在汝南县财政局的自2001年至今的工资拨付发放明细,向一审法院提交申请依职权调取上述证据却没有得到允许审法院说上诉人是能够调取上述证据的说辞是完全不符合客观事实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不能调取证据的情况一有利向人民法院申请依职权调取而人民法院不调取得属于不作为属于程序违法!

审法院办案不为民所想,不负责任!在上诉人持汝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件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和向法院起访时,一再推脱不给按正常程序受理,迫使上诉人上访到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阳好歹才给按正常程序受理!法律明文规定有诉必理。无论什么情况都要先受理后通过审查给予庭审或者出具书面细质的裁定书!说一审法院不负责任之处还表现在马虎大意上,就连本案使用的年号都在书面的裁定书上搞错了!本案受理案件的时间明明是 2020 年,汝南县人民法院2020年12月3日给上诉人的传票上明确载明是(2020)豫 1727民初4839号,却在裁定书中的年号是(2019)豫1727民初4839号!此为大错特错矣!应予纠正!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只注重程序审理,而不注重事实审理,属于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9)豫1727民初4839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指定再审。

此致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朱爱玲

2020年12月24日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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