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梁祝故里维权纪实—续篇之事实审理呈现柳暗花明(连载)

发表时间:2021-05-19 17:34

(来源:泰山网标志.png泰安周刊2021年第9期追踪报道第12下、20版

 作者:李广畅


2021120日早7:00时整,朱爱玲和她的父母姐姐姐夫开车来到了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大楼前的广场上。

一阵寒喧之后,我们就案情进行了一番交流,我对朱爱玲交代了一番应注意的问题。同时,我检查了一遍我让朱爱玲带来的相关原始证据,在对照完我所带的材料相符后,才放心地到一家快餐店去吃了早餐。通过了安检和疫情防疫检查,我们一行人持开庭传票过关进人了审判大楼第十审判大厅。按照开庭通知是早8:50开庭,为了确保开庭无误,我们提前半个小时就赶到了庭审现场。在门口等待了半个小时侯后,我们推开了第十审判大厅的门,却见大厅里正在进行着一场劳动民事争议上诉案的庭审。法官告诉我们说:第一场开庭还没有开完,请你们稍等一会!我们便坐在旁听席上观摩旁听了起来。

宽阔空旷的审判大厅,威武雄壮!三位审判法官一男两女正襟威坐,身穿法袍,甚是威严!尽管是疫情的原因,但旁听席上仍然坐着不少旁听的人。他们中间可能有许多是像我们一样等待开庭的律师和当事人以及他们的亲属!庭审中双方的律师都被中间那位男法官得够!原被告的两位代理律师说话的声音都很低调,有的是准备不充分有的是答非所问,惹得中间那位男法官直白的训道:“你是律师吗?怎么连这个也不懂啊!

“哦,这个男法官说话真够人的!他可不给律师留一点面子!轮到我,我可得小心了,朱爱玲的一家人都坐在旁听席上看我的要不可没面子!”我心里思忖着。

又等了半个多小时,终于轮到了我们上阵。我按照程序向法庭提交了委代理手续和朱爱玲坐在了上诉人一方的原告席上。而被上诉人方各来的还是原先一审时的代理律师,罗店镇政府派出的代表依旧坐在旁听席上观摩没有上庭,汝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如一审庭审除了一位律师参加庭审外再没有派出任何人参加庭审。

上午10:00时,审判,坐着的还是之前开庭的那三位一男两女的法官。中间那位男法官宣布准备开庭。坐在西侧的那位女法官首先向我们提示到:甭管你的状子写得多长,我提醒你注意一审围绕的是是否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咱就围绕这个重点进行,其化的我们也不审!你在念起诉状的时侯请你注意斟酌删减!

“坏了,李大哥!我事前就担心这个,我还问过你!这不又是和一审一样吗?这二审又不给咱们进行事实审啊!”坐在我一旁的朱爱玲失望地向我嘀咕道。

“你莫急,瞧好吧!”我提了提嗓子干咳了一声对朱爱玲说道。我在想,我不能让他们小瞧了我这个山东泰山石敢当的传人!今天的阵势,我得用标准的普通话,声音上高八度,从气势上张扬个性镇住氛围!努力做到不怯阵,不慌乱,有条不紊,章法严谨,吐字清晰,思辨敏捷符合逻辑举证用法得当!

“今天,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这里审理上诉人朱爱玲与被上诉人汝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汝南县罗店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民事上诉一案,现在开庭!"法官敲响了开庭的法槌!依照程序进行了身份验证和征询了双方的意见,进入了实质性的庭审过程。

“下面请上诉人就上诉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法律依据向本庭陈述你的起诉状!”主审法官说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20201217日作出的(2019)1727民初4839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指定再审!”我作为朱爱玲的代理人早就做好了充分的准备有条而来,按照我事前准备好的起诉状,利用我特有的气质,我特别清晰洪亮的嗓音,不卑不亢的按我的思路郎声念开了起诉状!我的气势一下子就把在场的法官和对方的律师以及旁听席上坐著的等待开庭的律师、当事人还有朱爱玲的家人们给为之一振!我看到在场的人都听得聚精会神,有的瞪大了眼睛,眼里露出了异样的光芒!我知道,我要的效果来了!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应属法院受理的范围,存在着对新法与旧法的衔接适用理解问题,而一审法院却使用法律错误,因而作出不属法院受理的错误裁定!

上诉人是2001年那个年代国家包分配安排到罗店镇人民政府的中专委培生,属于国家行政机关正式事业编制人员。罗店镇人民政府不作为没有及时安排和通知朱爱玲按照国家正式事业编制人员上岗,侵犯了朱爱玲的权益……

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那个时代的事情应该适用那时的人发[1997]71号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2011]88 号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之第一项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

“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议。”的规定进行处理,而不应该适用新的公务员法处理,更不符合最高人民注院关于审理行政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规定。现行法律不溯及既往,一审法院受理后审理却没有适用事发当时的注律法规进行调整,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在适用新法与旧法的衔接过程中有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旧法律规定来调整的权利……

而一审法院却误导适用了[(1)原告朱爱玲与被告罗店镇人民政府之间的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二、一审法院没有按照法律程序查明事实,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法官不对事实审属于程序违法!

一审法院因本案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问题所困,只在程序上围绕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而作为重点,却在被上诉人已表明有证据提交而又不提交证据反驳的情况下没有对事实部分进行深入细致的审理。

既然法官已经总结了本案审理要点是两项,那么仅因第一项在还没有作判定的情况下就对第二项弃之不审是不负责任也是不符合审判程序规则的!无论是法官根据新法《人事争议处理规定》还是旧法《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都一样规定:处理人事争议,应当注重调解,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上诉人被分配到罗店镇人民政府乡镇企业办后,罗店镇人民政府根本没有给上诉人按照正式编制安排上岗,何来的档案中的实习期考核?何来的工资定级6级二档?从2001年到2005年12月,这期间的工资达到了事业编制相当于副处级待遇,如此之高的工资被谁领取了?又是谁在冒用上诉人的名义在实习上班晋级?朱爱玲的行政事业正式然制工作岗位究竞被谁顶替了?这些问题都是一审法院在审理时应该查清的事实审!

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在庭审前半部分两被上诉人的代理律师明确表示有证据提交,而经过庭审发现了己方的问题对法官请求说:“我们发现我们持有的原始档案与本案差距过大,无法完成答辨及质证我们申请休庭十分钟”,他们出去商量后又要求不公开审理,并矢口否认不再提供证据!这显然是在故意隐藏事实!······说一审法院不负责任之处还表现在马虎大意上,就连本案使用的年号都在书面的裁定书上搞错了!本案受理案件的时间明明是 2020年,汝南县人民法院2020年12月3日给上诉人的传票上明确载明是(2020)豫1727民初4839号,却在裁定书中的年号是(2019)豫1727民初4839号!此为大错特错矣!应予纠正!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只注重程序审理,而不注重事实审理,属于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9)豫1727民初4839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指定再审……

我根据白己的主张根本没有理会二审法官所事先对我的提示只念围绕是否属法院受理的范围的内容,我是着重对事实审部分进行了有理有据有律规定的铿锵有力地进行陈述!我看至台上三位主审法官的脸色表情特别的温和可亲,显然他们是被我的陈述打动了!他们在听完了我的诉状陈述后转向两被上诉人:

“下面请两被上诉人进行答辩!

而两位被上诉人的代理律师显得似乎十分随意,好像他们并没有十分的在意准备,两个人的答辩都略显苍白无力,无非就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进行了事实审,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入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之类的话!

“我怀疑你们两个不是律师!作为律师怎么用词这么不准确!应该是组持原裁定!”还是那位男法官报字眼抠的特别准!我不得不佩服这位男法官的水平之高!

到了举证阶段,坐在主审台上西边的那位女法官又提示我道:“你在一审时提交的二审就不要提交了,如果没有新的证据,你就把你说的那个人发[1997]71号文件和[2011]88号文件提交上来!

“好的!”我立刻将这两份文件提交了上去。

“对这两份文件请两被上诉人方发表质证意见!”主审法官说道。

“对文件本身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上诉人的观点。本案不适用于该两份已经废止和过时了的文件!”两被上诉人的质证意见相同。

“对这两份文件的使用问题,法庭在综合研究后在予以确认!”法官回复道。

“上诉人,你有什么证据证明上诉人是行政事业编制的副处级待遇?”那位男法官问道。

“这在一审庭审时,我方已经向法庭提交了从汝南县人才交流中心档案室复制出来的有关朱爱玲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试用期或见习期满确定工资标准审批表、2003年市业单位工作人品调整工资标准和正常晋升工资档次个人审批表20051231日的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九九三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情况个人表,朱爱玲的套改职务为六级职员二档,即相当于行政副县处级!该档案证据,是朱爱玲的考核定级档案,均是优秀同意,明确加盖有用人单位罗店镇政府乡镇企业办、主管部门罗店镇人民政府和批准机关单位汝南县人事局的公章!

“下面由被上诉人举证!”法官按照审判程序说道。

被上诉人方罗店镇人民政府的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乡镇机构改革分流表、2020519日罗店镇政府关于对朱爱玲来访的答复意见和送达调知短信、一张签有刘成名字的罗店乡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基本生活费发放表。

“下面我问上诉人朱爱玲几个问题,由朱爱玲自己回答,提醒朱爱玲的代理人不要提示她!”按照常理庭官中一般对方举证后法庭应当将对方证据呈递我方查看后让发表质证意见然而那位坐在西边的女法官却不按常理出牌,而是采取了直接发问当事人的方式。她的用意显然是怕代理人富有经验比当事人头脑反应敏捷回答问题圆滑,企图通过对当事人的突然性发问达到想要的目的!,朱爱玲毕竟是上过国际贸易学校的优秀中专毕业生,连续的上访信访和诉讼打官司,她对自己的事是十分清楚的,也是十分冷静的。

“朱爱玲,你见过或知道这个乡镇机构改革分流表吗?”法官指着手中的罗店乡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登记表问道。

“我没见过,也不知道!”朱爱玲回答的很干脆。

“我再问你,罗店镇有没有书面通知你?

“我记得没有!

“对于罗店镇政府给你的信访答复意见和送达通知,你有没有收到?

“这个有!”

“你和刘成是什么关系?

“没有什么特殊关系!

“这个刘成是你们村里的人还是罗店镇政府单位上的人?

“我不清楚啊!

“你是什么时间离开罗店镇政府的?

200512月份吧!

“你离开罗店镇政府后去了哪里?干什么工作?

“我离开后去了南方打工!

“你具体回答去了南方哪里?在什么单位打工?都于什么工作?

“我去了广东深圳、东莞,有国企,也有私企,我有时干文员,有时跑业务干销售!

“你是什么时间知道你是正式的行政事业编制人员的?

“这个我不知道啊!我是在 2019 年听人家说我的事冤枉,才开始找我的问题,才开始上访信访的。我从汝南县人才交流中心查档案时才知道的我还是正式的行政事业编制六级二档的副处级工作岗!

“你是什么时间到罗店镇政府乡镇企业办上班的?干到什么时间?月工资多少?

“我是20031月份到罗店镇政府企业办上班的,干到200512月份我走就走了,我的工资是一个月300块钱!

“你的工资从哪里领的?

“就从乡镇企业办领的!图片1.png

“你认为你的工资是正式工作人员的工资吗?

“不是吧,我认为是临时性工资!

“朱爱玲,我来问你一个问题,你是否知道罗店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当中还有没有一个叫朱爱玲的人啊?"坐在审判席东首的那位女法官突然插话问道。"我不知道啊!

法官对朱爱玲的直接询问,我确实为她捏了一把汗,禁不住先后两次提示了她,但遭到了法官的两次严厉训诫:“提醒上诉人的代理人,如果你再提示她就请你出去!

其实我也干过法院对此岂有不明白之理!我宁可挨法官的训诫,也要维护我的当事人的利益!

我是个极其严谨负责任的人,无论是从法律文书的制作上,还是对每一份证据的调查准备和提交上,在每一个词句标点符号的运用上,在交待事情的陈述上,在庭审中的逻辑思辨上,我都极力做到再三斟酌,力求准确无误,我从事法律维权工作29年来,凡我经手的案子,还真的从来没有出现过一次差错!

我所雇佣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有的被我训的是一愣一愣的!但我领导培养出来的徒弟却是一个比一个棒的,受到当事人的欢迎!就是那些不起眼的法律工作者跟上我几年也颇乃我的风格,比那些普通的律师的水平都不知道要强上多少倍呢!

“下面我问被上诉人罗店镇人民政府的代理律师几个问题:请问被上诉人罗店镇政府有没有书面的通知上诉人朱爱玲乡镇机构改革分流的事?

“有通知,但没有书面的!

“你们知道上诉人朱爱玲离开镇政府后干什么工作吗?

“不知道!”

“上诉人朱爱玲是否是罗店镇政府乡镇企业办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据罗店镇政府报告2001年到2005年朱爱玲在乡镇企业办上班朱爱玲2005年上访,经调查乡镇企业办的档案记载里根本就没有朱爱玲的正式编制名单!

“朱爱玲从2005年就上访吗?”那位女法官发现了罗店镇政府代理律师的回答有问题便反问道。

“人家说的是2003年才上班的,不是2001年上班!也没说2005年上访而是2019年才上访的!我发现你们答非所问,是律师吗?!怎么这样糊涂啊!”还是那位男法官厉害,对说错了话的罗店镇政府的代理律师训起话来是毫不留情啊!我的心中甚是窃喜!

“罗店镇的代理律师,你来说这个刘成与朱爱玲是什么关系?是哪里的人?”那位女法官又问道。

“我们不清楚啊!”罗店镇政府的代理律师回答道。

“这个问题你回去问一下罗店镇政府!限你们5日之内向法庭回复!否则视为举证不能!”法庭审判程序到了双方答辩的时间。我坚持庭审质证意见,最后顺势指出:“既然被上诉人方就连乡镇企业力的人员档案薄里都没有上诉入朱爱玲的行政事业编制正式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名单记载都没有找到,那么又何来的朱爱玲的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

“上诉人的代理人,前面已经答辩的问题请不要重复!”法官制止我道。

“我是在强调我方的观占没有重复!通过庭审,我们有理由相信被上诉人罗店镇政府的前时任领导不作为压制或违犯国家对大中专统一分配的委培生安排通知上岗的政策,涉嫌违法安排他人顶替工作岗位或移花接木利用上访人朱爱玲的正式人事行政事业编制档案挪用篡改外调升迁,涉嫌冒领工资!”我据理力争!

“对于上诉入代理人对我方的指控,在此我方不好发表质证意见!”罗店镇政府的代理律师说道。其实,对于我方的说法,对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注院的二审事实审审出来的问题你就是让他说,就是说破个大天,他也说不出个什么理来的!

法官通过对事实的事实审,明白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也确实感觉到了朱爱玲一案的蹊晓冤情!那位主审女法官立刻明示道:

“告知上诉人,法院不是万能的,你们怀疑被冒领工资和被人顶替工作发位,可向纪检委投诉举报! 现在做最后陈述!

“坚持质证意见和上诉请求!”我最后陈述道。

“坚持庭审答辩质证意见,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两被上诉人的代理律师统一口径说道。

“现在宣布休庭!请各方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法官最后敲响了庭审结束的法槌!

此次庭审,我大喜所望!朱爱玲和她的家人们也是十分的欣喜!朱爱玲高兴地对我说;“李大哥,我们这样坚持一直追查下去,这不罗店镇政府终于露出马脚了吗!

是的,我们要求的事实审终于得到了二审法官的理解和支持!而且,通过二审法官的审理,朱爱玲的问题显而易见!这真的是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啊!我们相信,朱爱玲的问题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终会有水落石出,真相大白于天下的一天!

我答应过朱爱玲只要查明了有人顶替了她或冒领了她的工资,她就一定能够得到一大笔补偿!这个在网络报端上是已经有过不少的案例披露的!山东冠县的陈春秀上大学被冒名顶替,山东聊城王丽丽被冒名顶替上中专,还有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卫生院的包宏芳被分配工作却被未被通知上班等等,都是通过上访打官司要求政府给解决,已经引起了当地党委政府部门的重视,有的组成了专门的调查处理班子,有的还在上访诉讼程序,在网上炒的沸沸扬扬……

相信吧!尘落定的日子已经不会太远了!告老初返还五万元委托费的案子也已经由菏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受理通过!

朱爱玲的这个案子我们也已经着手准备向河南省驻马店市和汝南县两级纪检委投诉举报,并准备再打行政诉讼!现在只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和复制二审的庭审笔录了!哦该是刹尾的时候了!尽管这个续篇不尽人意,还不是最后的结局,但已经是案情事实明了柳暗花明了!

朱爱玲仍属汝南县罗店镇人民政府的正式行政事业在编人员无疑!罗镇人民政府根本没有按照国家的政第给予及时的安排通知上岗!属于行政不作为,严重侵犯了朱爱玲的权益!既名没有安排其上岗,又没有向法庭举出任何证据能够证实朱爱玲参加了乡镇机构改革人员分流,也没有书面的朱爱玲签收的任何书面通知,向法庭出具的村构改革分流人员生活补助明细上的签名也不是朱爱玲所签(系一个与朱爱玲无任何关联性的案外人刘成所签),况且,朱爱玲对此也不知情更不予认!如此朱爱玲的情况有别与他人,就不属于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范围!

朱爱玲在2001年到2003年期间根本没有到乡镇上班,那么其档案中的优秀实习转正及考核定级为行政六级档相当于副县处级工资待遇的记载必有蹊晓!朱爱玲在乡镇企业办自2001年干到2005年期间的工资每月领取的而她栏是300元,只是个临时性工资案里的工资记载却是64.07元其每月少开的差额340.7元部分被谁冒领去了?

罗店镇政府的委托律师在庭审中回答法庭:据罗店镇政府的报告经过调查在罗店镇政府乡镇企业办没有查到一个叫朱爱玲的正式行政事业编制名单!那么朱爱玲的正式行政事业编制哪里去了?她的相当于副县处级六级二档的身份被谁冒名顶替挪作他用了?!

这一切的一切都是悬而未决等待认真调查落实清楚的!这需要汝南县党政部门本着负责任的态度认真对待联合研究解决!虽然解决这个问题可能比较麻烦,也可能关联到党政部门的一些隐痛,暴露政府某些官员的丑闻,给政府带来负面影响,需要要追究某些人的责任!但刮骨疗毒还是必要的!我们相信党和政府是执政为民的,定会认真解决,这只是早晚要解决的事!因为事情就摆在这里,朱爱玲要求平反昭雪的认真劲和毅力及决心也是十分执著的!不达目的誓不罢休!

我们的期望如许,使命必达!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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