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梁祝故里维权纪实—后续之投诉举报和抗诉(连载)发表时间:2021-05-22 17:11 (来源:泰安周刊2021年第14期追踪报道第13、20版) ■作者:李广畅 河南省汝南县梁祝镇朱爱玲的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通过了汝南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据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让15日内向法院起诉,汝南县人民法院几经周折才予受理,但依据不属法院民事受理范围裁定驳回起诉,上诉后经二审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事实审理,但依法律变更新祛代替了旧法条规定不属法院受理范围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所幸的是法官通过审理明白了个中蹊跷,明示让朱爱玲到纪监委投诉举报。应朱爱玲的要求,我在百忙中只好再行善心义务帮助其进行法律维权!面对这个没完没了的案子,我的夫人对我大加抱怨,说我把自己“卖”给了河南! 是啊,我也感到是把自已“卖"给河南了!但已经接手的案子,已经进行的义举善为,又岂能半途而废呢?!面对困苦无助中的朱爱玲,我的内心也感到自己的渺小无力!我恨自己无职无权,不能行使至高无上的权利来帮助弱者查清究竟是谁冒名顶替了她的正式行政事业编制工作?又究竟是谁冒名领取了她的工资?让她得到本来应属于她的理想工作,从而实现她的美好愿望!唉,个人的力量总是无法抗衡那些以权谋私、渎职不作为! 然如此,但我还是尽我所能,为朱爱玲分别书写了向中共汝南县委县政府和汝南县纪监委的投诉举报状,并将所提交的证据一一整理列明附后。请求中共汝南县委县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依法查处被投诉举报人涉嫌违规违纪违法利用职权非法将投诉举报人的正式行政事业编以权谋私挪给他人冒名顶替工作并胃领工资构成犯罪的责任人,还投诉举报人一个公道,向投诉举报人赔礼道歉,并贵令有关部广]恢复并安排属于投诉举报人的正式行政事业编工作,并按6级2档标准安排相应工作岗位补发被冒领的工资和所造成的未交社保和至今未发的工资!请求纪监委依祛查处被投诉举报人涉嫌违规违纪违法利用职权非法将投诉举报人的正式行政事业编以权谋私挪给他人冒名顶替工作并冒领工资的犯罪事实还投诉举报人一个公道。 我在为朱爱玲书写的投诉举报状中,就事实理由详细作了如下陈述: 投诉举报人是2001年按照国家政策统一分配的中专毕业生。 1997年9月,投诉举报人考人驻马店市财经学校,人学档案表显示的是委培调剂生。2000年7月以优异成绩毕业。2000年7月6日,由主管中等学校毕业生调配部门的河南省供销合作总杜加盖专用章分配到驻马店地区人事局,2001年10月10日由驻马店地区人事局分配到汝南县人事局并分配到罗店乡政府(2级机构)工作。 实际是,投诉举报人被分配到罗店乡工作后,罗店乡政府当时并没有及时通知和安排投诉举报人到乡政府报到到岗上班,投诉举报人一直在家等待到2003年1月份,罗店乡政府才安排投诉举报人到乡企业办干临时工,工资标准每月300元。投诉举报人所领工资是在乡镇企业办领取的。直到2005年12月28日,罗店乡政府以乡镇机关改革分流为名将投诉举报人裁减,在没有让投诉举报人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让投诉举报人回家。投诉举报人回家后便一-直在广东等地打工。直到2019年回老家,才从人们口中得知自己是有正规行改事业编制的国家正式工作人员,而且是国家包分配的委培调剂生,按照国家政策是不能被随意裁减分流的。投诉举报人感到自己的事十分冤屈便开始逐级上访信访。2019年,投诉举报人到汝南县人才交流中心档案室查阅自已的档案方得知自己不仅属于正式在编的行政事业工作人员,而且工资待遇还定级为6级2档(相当于套改副县处级),工资达到每月640.70元。工资职高,这在当时乡镇一级是相当高的标准,而且实属罕见。 透过人事档案看,投诉举报人根本没有在2001年到2003年1月之前被通知安排到罗店镇乡镇企业办上岗工作,而档案记载却是在2001年10月在罗店工作,实际也没实习,却记载实习优秀,定级转正也没参加,却逐年升级,工资也在逐年增长。档案里乡镇企业办、乡政府、县人事局均加盖了实习转正定级升级的公章。对此,投诉举报人却是一无所知。对以上档案记载,投诉举报人不能不产生疑问,这一切都是哪个领导所为?是谁在H用投诉举报人之名顶替工作?又是谁冒领了工资? 投诉举报人仅在2003年1月到2005年12月之间在罗店乡政府企业办,上班,而且工资是从乡企业办领取的,根本就没有从乡财政所领取过,按照规定如果被投诉举报人给安排的是正式在编的行政事业工作岗工资不应该从财政所领取吗?那么为什么只是让投诉举报人在企业办领取?这说明被投诉举报人罗店乡政府一直没有给投诉举报人按照国家政策安排正式的行政事业编工作岗!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投诉举报人先后向罗店乡政府信访和找寻,到汝南县信访办信访找寻,还投诉到河南省信访局、省巡视组,但都没有给予合乎情理的正确答复。无奈,投诉举报人启动了法律程序。2020年11月,投诉举报人向汝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人事仲裁,该委员会于2020年11月6日以超出受理时效为由,作出汝劳人仲案字(2020)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不服不予受理决定的,可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投诉举报人不服仲裁,于2020年11月19日向汝南县人民祛院提起诉讼,该法院起初却不予受理,无奈投诉举报人找到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起初也不予受理。在迫于无奈的情况下,投诉举报人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示了经记者作家调查采访后根据投诉举报人的情况所书写并在国家正规出版刊物发表的报告文学《河南梁祝故里维权纪实》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才引起重视通知汝南县人民法院按正常程序立案受理。2020 年12月2日,汝南县人民法院才受理了投诉举报人的民事起诉。 2020年12月16日,汝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法官总结本案审理要点:1、本案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仲裁劳动争议的审理范围;2、原告请求是否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庭审中投诉举报人向法庭提交了从汝南县人才交流中心档案室复制的档案材料证实投诉举报人自2001年至今仍系罗店乡政府正式在编的行政事业6级2档的工作人员,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按照河南省党政机关行政事业编制安排相应工作上岗;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按照河南省党政机关行政事业编制工资逐年递增标准补发劳动报酬自2001年10月被分配参加工作时起到2005年12月欠发的工资15415元,补发自2006年1月起至今按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等级六级职员二档工资标准逐年增级开始计算工资额度396536元,合计41 1951元(附明细表)及经济损失;3、依法判令被告从此按规定发放工资并补缴之前拖欠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被投诉举报人在庭审中对投诉举报人向法庭提供的从汝南县人才交流中心复制的人事档案材料无异议,他们在庭审中曾向法庭表示有证据提交,但对照他们手中的档案材料发现不一致后却不再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并向法庭报告请求休庭10分钟,说:我们发现我们持有的原始档案与本案差距过大,无法完成答辩及质证我们申请休庭10分钟。经法庭允许后,两被投诉举报人的代理律师出去请示商议后回来开庭却又提出:因为涉及到人事档案,我们申请不公开审理! 被投诉举报人明明有证据不交,明明公开审理的案子又不是牵扯个人什么见不得人的隐私,却要求不公开审理,显然说明他们企图隐藏其中确实存在着一些不可告人的隐秘!因此庭审中投诉举报人的代理人向法庭明确提出:根据刚才被告的说法我们有理由怀疑被告方存在顶替了原告的问题,被告方的档案与我方不相一致,说明被告存在两份档案。 汝南县人民法院对事实部分却没有审理,只是以本案不属法院受理范围而于2020年12月17日裁定驳回了投诉举报人的起诉。遂后,投诉举报人以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没有审理事实为由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2021年1月20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投诉举报人向法庭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人发[1997]71号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2011 ]88号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两文件均在第二条第一项载明投诉举报人的情况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畴,应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然二审法院却将[2011]88号弃之不用,并且连档案记载都没有存人!仅仅依据已废止了的[1997]71号文仍以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裁定维持了" 一审汝南县法院的裁定驳回上诉。但庭审中,二审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并对沙案事实进行了事实审理,通过审理查明了被投诉举报人处确实存在着一些解释不清的问题和重大疑问,法官在庭审结束时明确告知投诉举报人说:法院不是万能的,对于被冒名顶替和冒领工资的问题应向纪监委投诉举报! 二审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被投诉举报人存在的几大疑点如下: 一、投诉举报人并没有在2001年被罗店乡政府及时通知安排上岗,那么投诉举报人的人事档案里的实习转正档案是怎么形成的?说朋被投诉举报人的有关领导违规违纪违法将投诉举报人的正式行政事业编制工作岗挪给他人在冒名顶替工作!同时说明被投诉举报人没有及时通知安排投诉举报人上岗,应承担不作为的责任!请求调查究竞是谁违法作为?究竟是谁顶替了投诉举报人的正式行政事业编制工作岗?请求查明顶替者的后来工作去向!投诉举报人怀疑顶替者已由罗店镇调动到他处工作! 二投诉举报人在2003年1月到罗店镇乡镇企业办上班至2005年12月28日,为什么罗店镇政府乡镇企业办正式行政事业编制人员档案里却没有投诉举报人的名单?说明投诉举报人是个临时合同外围工作人员,罗店镇政府根本没有按照国家的政策给予安排正式的行政事业编制人员工作岗!既然没有给安排.上岗,乡镇企业办正式在编事业人员里没有投诉举报人的名额,那么又.凭什么将投诉举报人纳入到乡镇改革分流人员范围里去?如果说罗店乡政府将投诉举报人裁减的话,也只能是按照临时人员给予了裁减!但自始至终并没有对投诉举报人的实际正式在编行改事业岗按照国家政策给予通知安排处理!如果投诉举报人当初要知道自己的人事档案已是行政6级2档,就是傻瓜也断断不可能就那么稀里糊涂的被投诉举报人随便打发了事! 三投诉举报人的人事档案里显示的转正定级及逐年考核增级从6级1档到6级2档的工资档案记载级别已达到套改后的相当于副县处级的高额工资待遇达到640.70元,而这些投诉举报人并不知情,也没有享受到,而在罗店镇乡镇企业办所领的工资仅仅是每月300元,上述考核转正增级均是加盖了乡镇企业办、乡政府、县人事局的公章,说明有人冒领了投诉举报人每月300多元的工资差额!请求调查财政拨款情况。 四、被投诉举报人向二审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1、深化和完善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第1页第19行朱爱玲一栏分流后享受的优惠政策为领取三年基本生活费,但朱爱玲对此不知情,也没有收到书面的通知,更没有书面的签名,定审中被投诉举报人方并没有向法庭出示任何证据证实有书面通知了朱爱玲的书面证据;证据2、罗店乡机构改革人员基本生活费发放表(第三年)朱爱玲一栏的签名是刘成,而非是朱爱玲,对此朱爱玲既没有收到钱也不认识刘成,更不知道是怎么回事;证据3、罗店镇人民政府文件罗政(2020)93号向省委巡视组汇报的关于朱爱玲反映信访事项的调查处理报告内容投诉举报人并不知情也未收到过,二审庭审中被投诉举报人并没有向法庭提交,而复印卷宗却有了该文件,投诉举报人怀疑是罗店镇政府代理律师庭审后向二审法庭补交的,所显示的内容投诉举报人未经质证,不予认可!证据4、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及手机短信送达,二审法庭并没有按照正常程序拿給投诉举报人进行质证,对于前述1、2.3、4证据均采取了不向当事人展示不经当事人质证而是直接发问的方式向投诉举报人询问,投诉举报人在庭审中只是按照法官的提问而回答问题,对于证据4也只认可罗店乡政府曾经通过手机短信发送过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表示同意在县城找公益岗位,但并不是认可其处理意见内容,由于不服,才启动的法律诉讼程序。 最近,投诉举报人又发现了新的证据,投诉举报人为了进入学信网查询自己的学历档案,发现自己的身份证号已被注册,无法进入查询。投诉举报人之前根本没有注册查询过,现在出现这种异常情况,不得不让投诉举报人怀疑确实有人冒用了其学历和正规行政人事编制在冒名上岗工作! 综上所述,投诉举报人有证据证实自己是有国家统招统一分配的委培生,自2001年1月至今仍然属于被投诉举报人罗店乡.政府的在编行政事业编制工作人员,而且工资档案显示属6级2档,相当于副县处级待遇。两被投诉举报人一个是实际用人单位,一个是人事职能管理部门,所有的人事调动社保等均与其有不可分割的关联性,均是贵任人! 种种迹象表明:两被投诉举报人均有有关领导以权谋私沙嫌违规违纪违法将投诉举报人的正式行政事业编制名额挪给他人冒名顶替工作并冒领工资!请求依祛支持投诉举报人的诉求,还投诉举报人公道,向投诉举报人赔礼道歉,并责令有关部广]恢复并安排属于投诉举报人的正式行改事业编工作,并按6级2档安排相应工作岗位补发被冒领的工资和所造成的未交社保和至今未发的工资! 投诉举报人的情况犹如报端网络上正在炒的沸沸扬扬的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卫生局下属的乡镇卫生院的被冒名顶替工作的包宏芳的情形,包宏芳在23年前卫校中专毕业被分配到乡卫生院后一直在家等待通知上班,一等就是23年也没有等到上班通知,她发现被人顶替工作,为维权只好上访打官司,最后兴和县纪委组成了专门的调查处理班子进行调查处理。此事件,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在全国引起了连锁反应,一个个类似:包宏芳被冒名顶替的事件频频暴露了出来,山东冠县的被冒名顶替上大学的事件、被冒名顶替上中专的事件....这些在报端披露后,都引起了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各地都组成了专案组,都在逐步调查落实处理!-起 -起的冒名顶替事件,凸显相关录用制度的漏洞,一些以权谋私的违法乱纪行为,给党和政府脸上抹黑,给当事人造成身心痛苦,甚至改变了人生的命运!依祛严惩参与其中的每一个罔颐法律利已谋私害人的不法之徒,还社会一个公平正义,是党委政府和纪委、监察委员会的职贵所在,希望投诉举报人的事件能够得到支持! 交待完了朱爱玲的事,我如释重负!好歹有点时间坐下来休息一下了,还没等我喝完一杯热水,手机上就又响起了来自河南周毅的催促电话! “李总,瞿留斌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一案,我总觉得是法院临近年底突击应付公事,没有给咱好好的审理,囫囵吞枣地打发了事。咱们有理有据,咋就不支持咱的观点给维持了呢?! "唉,难怪我的夫人说我“卖"给了河南,这并不是她的一句抱怨,而是我确确实实陷进了河南法律维权案子的漩涡中不得抽身!良心和道义告诉我,也不能抽身!朱爱玲的事,还得为她准备着打行政诉讼官司!缠身的事真是一个接着一个啊,这个我同时承接的河南省洛阳市覆留斌的房产纠紛案子也确实是够让我操心的了!“你说的这些,就是不服了!你告诉翟留斌,你们仍有权利向检察院提起抗诉!如果你们觉得确实冤屈,那咱就再启动抗诉程序!“我回复她道。 “我和老翟商量过了,我们确实冤屈不服!求李总再在百忙中帮助我们]继续维权,帮我们写一写抗诉状子吧! "周毅说道。“那好吧!"我答应了周毅和她丈夫翟留斌的要求,又利用一整天的时间对照审查了他们提供给我的一、二、再审证据和庭审笔录,从中寻找蛛丝马迹和问题疑点,经过分析研究,又给他们书写了抗诉申请书。我给他们写的抗诉请求是: 一、依法提起抗诉,撒销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日作出的(2020)豫03民终649号民事判决书,撒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申749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应改判维持(2019)豫0311民初4929号民事判决书之判决;二、一审、二审、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对事实与理由部分,我做了详细的叙述: 申请人没有收到165000 元的房款,也.没有委托张平代收款,更没有事后追认,二审法院以及河南省高级人民祛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一、河南省高院认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来看,谭静原审中为证实其已经支付该165000元,提交了翟留斌于2011年5月15日向其出具的收条、张平证人证言、相关银行转账流水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谭静已支付翟留斌165000元"显然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在(2018)豫0311民初5958判决一案卷宗中,关于165000元在支付时间、支付方式、支付数额上,谭静的陈述前后不一、互相矛盾; 1.谭静答辩状:2011.5.9,现金支付给翟留斌160000元; 2.谭静反诉状:2011.5.9,现金支付给翟留斌169000元; 3.谭静后提交的付款明细表:2011.5.9,转账给张平10000元;2011.5.13转账给张平10000元;2011.5.13现金支付给瞿留斌40000元;在支付时间、支付方式、支付数额上,前后不一,互相矛盾。 (二)、证人张平自己的陈述前后矛盾,且与谭静陈述的付款方式也完全不一致;1.在(2019)豫03民终3007号判决一案卷宗中,张平陈述因翟留斌急于炒股,银行大额取款需要预约,因其当天要用钱,故张平从和谭静合伙的公司中拿现金165000元给了翟留斌,当天给指的是2019.5.9; 2.在(2019)豫0311民初4929判决一案卷宗中,张平又陈述,她是在2019.5.13在家里拿现金165000元给了翟留斌。 从支付时间上和从哪里拿钱付款上前后不一,互相矛盾; 3.在逻辑上也是说谎,既然翟留斌急于用钱,而张平又有现金在家,那么为什么在2019.5.9收到谭静的转款后,不在当天给翟留斌,为何要等到2019.5.13才支付给翟留斌; 4.在张平关于打代收条证言上也是在.说谎:翟留斌给谭静写代收条时,张平并不在场,也不是在谭静的车里写的,实际情况是在翟留斌的车上,用的是放在翟留斌车上的翟留斌单位的“洛阳铜加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纸张写的; (三)、证人张平与谭静具有重大利益关系,不能作为证人; . 张平和翟留斌早已不是夫妻关系,所以张平完全不具备替翟留斌收房款的理由和条件;并且张平不但是谭静的亲嫂子,而且还是谭静生意上的合伙人;特别是:在谭静在答辩状和反诉状关于付房款的举证.上,并没有提到房款是转付给张平的,所以相关的银行流水只能证明张平与谭静之间有业务往来,但无法证明与翔留斌有任何关联;并且该银行流水更证明了张平与谭静之间有重大利益关系,所以张平的证言更不能做为证据使用;就此翟留斌也向法院申请过依法调查张平与谭静之间的银行流水,但是法院并没有依法调取;所以谭静给张平的转账何来判断是张平替翟留斌收的房款,何来证明谭静已支付给了翟留斌165000元的购房款。 (四)、张平与翟留斌曾是夫妻时的共同女儿翟皓月的证言以及视频也可以充分证明:谭挣明知翟留斌与张平在2011年签订《房屋协议书》时早已是离异关系;并且在法院庭审期间,竟然协同张平等人伪造证据,虚构事实,并胁迫翟皓月作伪证,在翟皓月不同意的情况下,多次威胁,为此翟皓月还进行了报警,法院理应根据法律严惩作伪证者; (五)、二审法院以没有事实依据的推断判案是完全错误; 按照二审法院的逻辑:翟留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写了收条,就推断收到了资金;那么同理推断,张平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假设张平把165000元交付给翟留斌后,理应让翟留斌写收到条,没有翟留斌的收到条,就理应推断没有交付165000元;一样的情况,二审法院推断逻辑却不一样。 综上:谭静关于付房款的陈述前后不一相互矛盾,并与张平的证言也相互矛盾;特别指出的是:谭静申请证人张平出庭作证的证词更是完全推翻了谭静的前述关于付房款的说辞。张平与谭静是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其是不能作为证人作证的;翟留斌既没有委托张平代收谭静应付的房款,也没有事后的追认,张平更没有证据证实将该16.5万元的房款已转给翟留斌,二审法院以及省高院的推断是完全脱离实际的。 二河南省高院认定“翟留斌虽主张其并未实际收到谭静支付的款项,但该主张与其向谭静出具收条以及谭静领取涉案房屋的发票、产权证、房屋钥匙等客观事实相矛盾,且翟留斌并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显然错误,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没有收到165000元,却出具代收条的是有原因的; 1、考虑到感情的原因: 张平和谭静的哥哥是信佛多年的师徒关系,在离婚后因怠需要帮助的时候合力对翟留斌出手相助过,并且谭静的哥哥又正在给翟留斌的女儿翟皓月介绍对象,所以从《公证书》里一些很不平等的条约就可看出也证明翟留斌低价出卖给谭静房屋不是一般的买卖关系,是有很多谢意在里面的,所以翟留斌信任谭静,认为其不至于耍赖。2、考虑到现实的原因: 翟留斌患有脑梗、和叁级心衰的冠心病等病史,医生是告诫要多卧床的,因为身体的原因,瞿留斌与谭静签订关于房屋买卖的《协议书》后,翟留斌和谭静又特去办理了公证,并写了谭静代翟留斌向开发商交款的代收条,其目的就是为了使谭静可以单独办理房产相关手续。 (二)、产权证、房屋钥匙是谭静用非法手段获取的: 1.翟留斌与谭静签订了《协议书》,而且经过公证,有了《公证书》,谭静按照常理和现在交易习惯,谭静是可以以翟留斌的名义办理相关手续,因此发票在谭静的手里面。2.产权证是谭静单独去房管局,在房管局工作疏忽的情况下签写她的名字偷领走的,翟留斌知道后追向此事时,房管局出示了没有翟留斌委托书的证明,后瞿留斌又重新办理了产权证。 3.钥匙是谭静冒签翟留斌的名字骗取走的,谭静一直并未敢入住,并且房子一直空着,直到翟留斌发现后打开房门人住至至今。 (三):更要提出的是:在二审的庭外调解笔录中对方主动单独向法官提出现支付所欠的房款,至于给多少让翟留斌说个数(现房价已.上涨的),二审法官就此也给翟留斌打了电话,说对方现在给你所欠的房款,是否同意把房屋出让给对方;特别指出的是一审的两任法官都就现有的证据是判决对方是没给钱的,所以在二审审理期间对方做出这种举动证明对方的心虚,也更足以证明165000元购房款谭静是没有支付给翟留斌的。 但是,二审法院以及省高院,主观臆断,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事实依据以及客观合理的解释,并没有认证审核,严重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为此,特申请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 我将写好的抗诉状从微信上传给了周毅,让周毅他们下载出来签上名字并按上手印附上证据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了提交。 来自河南省的这两个案件交替进行,加上我平时的一些工作又是打官司又是写文章的,用一句形容词来说忙的可真是日不暇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