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离婚同居财产纠纷案引发的故事(下)发表时间:2021-05-22 18:44 (来源:泰安周刊2021年第16期追踪报道第13、20版) ■作者:李广畅 (接上期) 有一龙和韩美艳次日将所有的材料交给了我,我经过两天的研究给有一龙写出了详实充分有理有据有法律依据的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某市人民法院(2020)鲁0982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9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9民申XX号民事裁定书,现提起抗诉申请。 抗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市中级入民法院(2021)鲁09民申XX号民事裁定书; 2、请求依法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9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 3、请求依法撤销市人民法院(2020)鲁0982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 4、请求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的抗诉请求或者重新审理; 5、请求依法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离婚协议就财产分配的约定和离婚后同居生活期间双方的财产及债权债务问题的认定,理清这些问题是正确判定析产的基础。而,一审法院到二审法院以至于再审,均在认定上出现了偏差错误,加之再审程序期间法官流于形式,不尽职责审查,才导致本案的判决裁定错误! 一、原审法院认定涉案房产为同居财产,缺乏事实依据,认定事实错误。 (一)涉案房产已经双方协议分割该房产属于申请人的个人财产。 涉案房产为由请入婚内购买的房产2016年3月28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涉案房产归属于申请人,另外一套502室房产归被申请人。双方协议离婚后依旧共同生活,同居期间被申请人将依据离婚协议所得的502室房产置换,而申请人所有的涉案房产是在离婚协议后双方同居期间的2019年才开始办理不动产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斩行条例》之规定,不动产登记包括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等。而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现有证据可确认涉案房屋在双方离婚协议分割时并未完成初始登记,即尚未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 依照上述条例及实施细则,在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情况下,申请人不得办理包括转移登记在内的其他类型登记。又因涉案房产在婚内购买时双方登记为共同还款人,因此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房管局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必须由双方共同申请先办理涉案房产产权证书,再依据相应析产材料进行过户登记。 故,此涉案房产产权登记依据程序性规定才不得已首次登记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名下。关于上述说法,申请人在一二审中已经向法庭多次阐明,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但一二审法官均置之不理,不公正对待。 (二)一二审法院均未对不动产登记的程序性规定进行调查,属程序违法,其主观认定涉案房产属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共同财产是错误的。 申请人提交了与审批中心房产办公室主任的录音证据,证明涉案房产只能双方到场登记到双方共同的名下再进行析产变更到申请人名下,被申请人对录音有异议。那么本案承办人有职责到不动产登记中心了解涉案房产初始登记的程序性规定,才能对本案事实作出认定,而不应该不予调查而草率地予以认定。 且在再审过程中,申请人多次向法庭提出申请法院向市审批中心房产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以证实申请人的主张。再审法庭均未实际对该事实进行调查、了解。 本案中,涉案房产不动产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是依据行政机关的政策必需进行的程序性事项,双方当事人对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存在约定,应按照约定处理,根据以上事实,涉案房产经双方协议分割后归属于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后因生育第三个孩子的问题达成同居共识,但并没有复婚对于涉案房产不动产登记中的共同共有问题并非是申请人将涉案房产同意变更为共同共有。 如果按照原审法院的认定办法,那么仅仅是将离婚协议已约定属于申请人的财产作为共同财产进行二次分割,那么没有对离婚协议已约定属被申请人的财产作为共同财产进行二次分割,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离婚后与其子仅仅分得一套可供居住的房产,虽然在办理房产不动产登记时根据登记部门的要求而为产生了误解,但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这种误解是应当依法予以矫正的。 (三) 同居期间,一直是由请人偿还涉案房产贷款,被申请人从未对涉案房产出资,退一步讲,即使法院认定涉案房产为同居期间的财产予以分割,法院不考虑同居期间双方对同居财产的贡献大小而予以平均分割,缺乏法律依据,是错误的。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居期间福申请人一直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来源都是依靠申请人的收人共同生活,涉穿房产本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为申请人的个人财产。 即使在不动产登记时登记上被申请人的名字,那么同居期间都是申请人偿还房屋贷款,被申请人从未出资,那么在双方终止同居关系时,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同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而不能草率地平均分割,原审法院予以平均分割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涉案房产虽然登记有被由请人共有,但并不以该登记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出资平均份额共有,而是根据实际投资所占份额分配。 该涉案房产是由申请人在离婚分配时已经分归申请人的个人财产,如果说添加被申请人为共有人也只能从添加之共同生活之日起到分手之日止期间所投人该房产及增值部分的份额,对其增加投入和增值的份额进行共有共同平均分割!也就是说只能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6年3月26日离婚后即日开始同居生活起到2020年3月3日止期间50个月所交的涉案房产还贷部分每月1530元,累计76500元,就这一部分增加的共同还款份额进行平场分配,其余的仍属申请人的个人财产。 二、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的涉案房产为同居财产,适用同居期间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和法律规定明显错误。涉案房产已经过双方离婚协议进行分割完毕,且《离婚协议》合法有效,该房产属于申请人的个人财产。 正确审理本案的关键在于应严格把握基于离婚协议后产生的财产纠纷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理,而不应简单机械地以产权登记来确认不动产权属并推定该房产为同居期间共有财产。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28日达成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且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对离婚协议进行变更,那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涉案房产归申请人所有。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然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本案涉案房产的事实是双方当事人离婚后随良同居生活,在涉案房产依据程序性规定办理完毕首次产权登记后未再进行产权转移登记。 根据上述合同法规定和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对离婚协议变更有过线定,故应视为未变更,而不是推定为双方已对离婚协议进行了变更,原审判决推定“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离婚后改变了离婚时关于该住房归上诉人的所有的约定诉争房产属双方当事人共有并为不当”缺乏法律依据,缺乏高度的盖然性并且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存在不合理的情况,也违反了公平原则。 再次,《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该法条明确规定,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本案尽管未办理变更登记,但是不影响当事人之间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经过庭审调查可以确认,双方系基于离婚后随即同居的关系,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积极表示并主张诉争房产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现仅是依据行政机关的程序性政策完成必要的首次登记。亦没有证据证实申请人存在不作为默示的情况,即使是不作为默示,也应当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视为意思表示。 双方于2016年3月28日达成的离婚协议并未约定不动产办理过户的时间,故申请人随时有权主张办理变更登记,申请人基于离婚协议未约定办理房产过户以及同居生活的情况而暂未主张办理诉争房产过户更具合理性。 本案诉争房产系基于离婚协议约定归申请人所有的房产,被申请人无任何事实和理由要求分割该房产,被申请人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该房产属恶意诉讼,严币侵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即便按照原审法院的判决在处理本案分割诉争房屋时按照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原则,诉争房产应综合考虑其实际取得情况及出资比例等多方面因素。该涉案房产首先因离婚分割已经归申请人所有且双方离婚后同居期间该房产的房贷均由申请人承担,因此该房产依法仍应归申请人所有,其附加的例如装饰部分及其他财产,才适宜考虑同居期间共同劳动原因同等分割。因此本案无论作为离婚后财产纠纷起诉还是请求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原审法院的判决依据均是错误的。综上,正确审理本案的关键在于应严格把握基于离婚协议后产生的财产纠纷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理,而不应简单机械地以产权登记来确认不动产权属。 三、申请人二审时提交的新证据足以证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共同债务,且被申请人在庭审中自认属共同经营,这就存在着一审法院审理事实不清的问题,市中级人民法院理应根据审判规则发回重审。 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为申请人与山东某集团有限公司XX分公司之间《欠款条》一份,该证据可以证实截止2020年3月1日申请人共欠山东其集团有限公司XX分公司款项550335.62元,该债务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同居期间共同债务,应当予以分割。二审法院未认定涉案550335.62元同居期间的债务为共同债务是错误的,另被申请人在二审庭审笔录第7页数第一行到第8页正数第一行自认:"有一半的工作是我替他代干的,我没有自己的生意,没有工作单位"。被申请人自己已经明确表明了其是和申请人共同经营的事实,因而共同经营产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然而二审法院却对被申请人的自认仍认为证据不充分,不以共同债务作出处理,这不仅是个法律理解的问题而是丧失原则有意偏袒被申请人作出的不公正且错误的认定。根据审判规则,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属原审事实不清理应发回重审。 四、原审法院认定XXX号雪佛兰牌轿车属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本案中予以处理是错误的。雪佛兰牌轿车购买于2014年8月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28日离婚后同居生活,该轿车不属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申请人持有车辆的购置发票为证,原审法院予以处理缺乏法律依据。 五、一、二审法院对被申请人建设银行账户中是否有24.7 万元的存款及来源未予查朋,也未予分割,是程序违法且错误的。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关于支付的香格里拉10万元购房定金的问题归被申请人所有,但是是在离婚后同居生活期间由申请人将该房以1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吴某,其中1万元现金和15 万元转账都是由申请人让购房者给的被申请人,因为此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共同同居生活,不再分彼此你我!如果说10万元是于应归被申请人离婚时的分得份额,那么所增值的6万元是在离婚后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理应按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分割。 被申请人在一审中单方所说其中63000元是为其父母代为保管的,但被申请人并没有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还有其说辞"再加上我个人的其他钱我存在建设银行账户"。被申请人没有工作收入哪来的"个人的其他钱”?而实际是被申请人在与申请人共同经营书店时的收入,因此应当视为同居生活期间的共同财产!应予查清分割。 被申请人不但在与申请人婚姻存续期间无工作收入,而且在离婚后同居期间仍然无工作,无收入来源。一审中被申请人已雇变相认可有存款的事实,二审中又陈述没有该24.7万元存款。那么法院应当依法调查被申请人的建设银行账户银行交易记录,以查明是否有该24.7万元存款以及24.7万元的来源,以便查明本案事实,而不应当未查明事实草率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副院长亲自审理的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店假诉讼案确定了法院调取民事证据的基本原则,即法院应当调取证据而未调取的属于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自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到离婚后的共同同居生活的2020年3月3日,这期间的双方的事实婚姻关系一直实际存在并没有任何间隔,按照一二审法院的认定逻辑,双方在这期间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和共同财产,仍应当全部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重新分割!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这种事婚姻关系的连续性等同于对原离婚协议的约定已全部更改!应当从实际分手之日计算之前的共后债权债务和财产而进行重新分配!法院审判就是遵照客观事实而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唯如此才是科学合理合法的! 一审、二审再审判决未全面审查本案事实,属认定事实不清且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且适用法律错误,中级人民法院车率驳回申请人再审申请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抗诉,诚望贵院能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把这个抗诉状写好后交给了有一龙,并让有一龙按照检察院的抗诉要求向检察院提交了抗诉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很快,有一龙就收到了检察院的受理通知。并告知了有一龙承办他的案子的检察官是两位女检察官和联系方式。 至此有一龙与夏美花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案走进了抗诉的正常程序。我也就稍稍的松了一口气。 做为这个抗诉案子的代理人,其实只要写好了抗诉申请书,就等于完成了一大半的任务,因为这个抗诉状子撰写的过程,就是对这个案子案情的全盘认真了解分析,就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剩下的事就按照这个路数对照实施就行了! “李大哥咱们的抗诉检察院受理后,我那个上大学一年级的大女儿出面调和,要求我和她妈都别再打官司了!她提出来将我这套房子划归到她的名下,不要让我们再争了!她说将来她大学毕了业安排工作挣了钱她来养活我们!”有一龙带着韩美艳找到我说道。 “那你什么意见?”我问道。 “我对闺女说你们姊妹三个,我不能把房子都给你啊你弟弟和你妹妹怎么办?要不把这个房子过到你弟弟名下吧?!"有一龙回答道。 “那你这大女儿又怎么说?”我问道。 “她说我重男轻女那就叫你的儿子结你养老送终吧!”有一龙略带生气的口吻答。 “这小妮子心眼鬼怪的很!她是和她好一伙的,其目的就是想把房子占了去,想拆散我和一龙!”站在一旁的韩美艳不悦地道。 呵呵,真是人小鬼大啊!这才是初入大学一年级的女学娃呀,竟有如此心眼!如此财迷!她把钱财看的这么重要,竟视亲情于不顾!唯金钱至上,人情世风不古啊! 这桩离婚同居财产纠纷案引发的故事还在继续,他们的官司还处在检察院向法提起抗诉的程序中,双方的较量也远没有结束!在此,我将抗诉申请诉全文展示的目的不仅是为了让人们学法用法,透过这个案的剖析,它还告诉人们夫委应该相互忠诚,作为男人,作为丈夫,作为父亲,作为女人作为妻子,作为母亲,应该德位相配!面对子女应当做为表率,因为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位老师!父母的一言一行直接影响着孩子的居想长成和身心健康,一方对于爱情和家庭背叛,自然给对方带来极大的身心痛苦和伤害,也必然导致对方与之离心离德,从而致家庭的破败和财产的分散! 人们千万记住不可逾越道德的防线,以此为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