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男方未按协议交付房屋被前妻告上法庭。11月4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审判决原告王某与被告邓某离婚前的夫妻共同财产座落于都安县拉烈乡拉烈街一栋楼房按离婚协议归原告所有。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共同筹资购买座落于拉烈乡拉烈街的一栋楼房,但房屋产权证的产权人仅写有被告邓某的名字。2012年1月,双方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离婚后将该房屋分割给原告王某所有。之后王某多次找被告邓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均被邓某以该房是他出资购买为由拒绝。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离婚时已就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经民政局办理了登记,该离婚协议依法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诉争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邓某辩称房屋由其出资购买拒不履行协议,并主张重新分割财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庭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