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让我们分享一个案例:我没有借钱却被告上法庭这是为什么?我们下面一起来看一下。
吴白苏明和明亮三人是好朋友,吴白由于自己没有多少钱于是找苏明借钱。其中明亮陪着吴白一起去苏明家里找他借钱。在苏明听完了具体事情后很痛快的答应借吴白两万元人民币,由于家里没有这么多的现金,大家说好明天去转账。但是需要吴白先写个欠条。
于是吴白就根据苏明的要求写了欠条,接着吴白在借条上画押并注明日期。那天晚上,吴白突然接到苏明打来的电话,说苏明因突发交通事故而收到大笔医疗费。因此,苏明答应借给他钱是无法提供了。换句话说,苏明没有借钱,吴白听到了苏明的电话,说他没钱借也就没多想,于是他就去找人借钱。
这件事在过去六个月后,吴白突然从法院收到传票,原来苏明带着吴白的贷款单到法院,并要求吴白偿还2万元的贷款。我们可以说清楚,吴白确实向苏明写了借条,但是这笔钱没有借来,当然借条也没有拿回来,现在吴白需不需要还钱呢?
我们下面一起来看一下相应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通过上述规定,我们可以清楚地表明,自然人之间的私人借款应该参考资金的提供,或者当资金作为有效是到达账户时。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吴白向苏明写了借条,但苏明并没有向吴白借钱。承诺的付款是通过转账支付的,没有转账行为。因此,可以认为是吴白与苏明之间的私人借贷关系尚未建立。
但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吴白来说,可能存在难以证明的问题。幸运的是,在这种情况下,有明亮这个证人,如果明亮出庭作证可以在法庭上作证并使整个故事清楚。然吴白仍然有机会重新获得一场胜利推翻苏明主张退钱的说法。
同时,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双方同意通过转让方式借钱,在写借款时必须明确,否则很容易发生与此案相似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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