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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一篇文章,我们谈谈借条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的情况下,债权人能不能要求债务人支付借期内利息?能不能要求债务人承担逾期利息?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系外甥舅舅关系。张某于2019年8月20日从李某处借款50万元用于自己的采石场周转(此笔款项属于李某多年的积蓄,主要是为了养老)。同日,张某向李某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李某现金50万元,借期一年。并口头承诺不会亏待舅舅,按照当地习惯的一分五(月息)计息。因环保等原因,张某的采石场在借款后不久被停业整顿。2020年8月20日借款到期后,李某几次提醒外甥张某,但张某均未有表示。无奈之下,李某于2020年8月24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张某立即归还本金50万元;2、判令张某支付借期内利息90000元(月息1.5%);3、判令张某支付逾期利息按照1.5%月息计算至还清时为止;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能否要求支付借期内的利息。
张李二人基于亲戚关系发生借贷,不写借条是常态,写了借条的并不多见。遗憾的是这份借条中并未约定借款一年中的利息(即2019年8月20日--2020年8月20日的利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李某能够证明当初口头约定的利息是月息1.5%,则法院会在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计算,以这个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例,法院会支持15.4%的年利息。如果李某不能证明有这个口头约定,法院就不会支持索要利息的请求。
所以,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的,法院不支持借期内的利息。
二、李某能否要求支付2020年8月20日之后直至还清期间的利息?
可以的。李某和张某的这起借款属于既没有约定借期内的利息,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在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内计算“逾期利息”;没有约定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司法实践中的违约责任一般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来计算(如这个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是3.85%,则李某可以要求按照3.85%给张某从2020年8月20日开始计算逾期利息)。
当然,如果你约定了借期内利息,那么逾期利息也可以要求按照约定的预期内利息计算,但需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如:李某能够证明有口头约定月息1.5%,那么法院就会按照起诉时(2020年8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从2020年8月20日起要求张某支付逾期利息。
所以,对于利息有约定的(无论借期内还是逾期利息),原则上在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范围内给予支持;没有约定借期内的利息的,法院一律不支持要求给付借期内利息的要求;但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的,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等同于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