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的信用卡非法套现,构成非法经营罪OR信用卡诈骗罪?发表时间:2024-03-25 11:44 刷卡套现达到一定金额和情形时是违法犯罪行为,如果仅是小额套现的话,一般不会引起银行的法律追究,通常采取的是止付、冻结账户等相关措施。但如果是大额套现,并且已经对银行造成了一定的损失,银行会将套现的人告上法院或报警处理。对于符合犯罪情形的,行为人将会被追究信用卡诈骗罪,但是案子在办理过程中,如果公诉人认为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而非信用卡诈骗罪的,法院一般会认定构成何罪呢?下面小编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带大家揭晓答案。 案例(当事人系化名) 2013年开始,杨旭田对外谎称是某银行的内部工作人员,可以帮助不符合信用卡申办条件的人代为办理该银行的大额度信用卡。因某银行要求申办大额度信用卡的人员必须要在该行储蓄卡内存有一定款项,故杨旭田与某银行某支行负责办理信用卡的工作人员成文军(在逃国外)商议:先帮助申办人办理某银行储蓄卡,同时将杨旭田本人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转入到该储蓄卡以达到申办标准,在审核通过后将转入申办人储蓄卡的资金转回,随后由杨旭田帮助信用卡申办人填写虚假的工作单位、收入情况等信用卡申办所需资料,再由成文军负责去办理某银行大额度信用卡。代办信用卡完成后,杨旭田使用其同乡陈广生(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刑)经营的博业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业食品公司”)注册办理的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去全额刷卡套现,并按照事先约定好的截留部分套现资金作为申办信用卡和套现的好处费,剩余资金连同信用卡一并交给申办人。通过这种方式,杨旭田为他人申办信用卡共46张,累计套现资金达1324万元。截止至案发时,其中16张信用卡无欠款,另有30张信用卡持卡人逾期未还,套现资金达458万余元。 审查、起诉经过 本案因西城区检察院办理林某某信用卡诈骗案过程中,因林悦供述其信用卡是一名自称为“张旭”(杨旭田化名)的男子待办,“张旭”帮助其套现了40万元并截留了10万元,故提供线索给检方,以争取立功,由此本案案发。 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后,经对侦查的证据进行审查,检察机关认为,套现资金去向不明,并且成文军仍在逃国外,无法找到交易记录显示的商户顺畅货运代理公司,杨旭田亦不供认其使用该POS机套现,证明杨旭田使用POS机套现的证据尚不符合起诉条件。因相关证据无法查实,西城区检察院就杨旭田在林悦信用卡诈骗中的犯罪事实先行提起公诉,并要求公安机关对杨旭田遗漏罪行继续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经过补充侦查并移交给检察院后,检察院依法对杨旭田遗漏罪行提起公诉。2019年10月30日、12月6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杨旭田辩称其未办理涉案POS机,未帮助他人进行信用卡套现,相关资金实际系成文军提供,不构成犯罪。杨旭田的辩护人提出,没有证据证明杨旭田申办POS机刷卡套现,也无法确定涉案信用卡申请人与杨旭田有关联,杨旭田不应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诉人针对上述辩护意见的答辩中指出:在案证据能够证实,杨旭田代办了多张信用卡并使用实际控制的他人POS机进行了非法套现活动,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一是POS机开户信息、交易明细、博业食品公司在某银行的开户资料、交易记录、证人证言等能够证实杨旭田使用博业食品公司名义申办POS机并实际使用,但是该POS机交易记录显示的商户名称却被违规设置为顺畅货运代理公司。二是林悦等人证人证言、POS机交易记录、杨旭田银行卡交易明细、林悦信用卡及其他45张信用卡交易记录证实,杨旭田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使用该POS机进行刷卡套现,套现资金进入博业食品公司账户后又转入杨旭田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再由杨旭田转账或者直接取现支付给信用卡申办人。三是陈广生、林悦的刑事判决书、某银行提供的催收记录等证据材料证实,杨旭田存在帮助大量无申卡资质的人员办卡套现的行为,而多名信用卡持卡人未按期归还欠款也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杨旭田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综上,杨旭田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处理结果 最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杨旭田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的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并于2019年12月6日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杨旭田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杨旭田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0年3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通过上述案例可知,对于为恶意透支的信用卡持卡人非法套现的行为人,应当根据其与信用卡持卡人有无犯意联络、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等证据,来区分是构成非法经营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本案中,杨旭田等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共同犯罪尚且证据不足,难以被依法认定和判处,但其非法经营POS机套现的行为已经达到了非法经营罪的定罪标准,并最终以该罪名被判处了刑罚。 来源:四联律师团(转载需注明出处) (宁波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