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第2讲:为追查丢失物品,就能随便搜查公民的住宅吗

发表时间:2024-03-25 13:16

为追查丢失物品,就能随便搜查公民的住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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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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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村委会丢失了一台办公用计算机,为尽快查个水落石出,村党支部书记习某召开了支部及村民委员会会议。在习某的建议下,会议决定,对全村进行普遍搜查。于是习某召集村中10名年轻人,在他的带领下,挨家挨户地搜查每个村民家庭。请问,村支部书记习某带人搜查村民家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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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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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某的行为,触犯了《宪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公民的住宅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搜查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采取的一种侦查措施,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即便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来搜查,也要出示工作证件和搜查证书,否则被搜查的对象完全可以拒绝。习某虽身为村支部书记,但他无权侵入公民的住宅并实施搜查行为。村民可以到当地的纪检委、检察院去举报习某的违法行为,如果在搜查过程中,涉及人身或财物损害的,可以起诉要求赔偿。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事业或村委会、居委会,错误的以为自己有很大的权利,动不动就对村民或员工实施行政罚款或搜查,这些都是违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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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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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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